(2015年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
2018年4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)
第一条 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》、《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,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、市监察委员会、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,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。
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、副主任、秘书长、委员,市人民政府市长、副市长,市监察委员会主任,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,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等,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,进行宪法宣誓。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。
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。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。
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、委员,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,各工作机构、办事机构主任、副主任,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;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,秘书长、局长、主任;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、委员,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,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,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,进行宪法宣誓。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。
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员,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等,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,进行宪法宣誓。宣誓仪式由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。
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、市监察委员会、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,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。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。
第八条 宣誓誓词如下:
我宣誓: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维护宪法权威,履行法定职责,忠于祖国、忠于人民,恪尽职守、廉洁奉公,接受人民监督,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!
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,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。单独宣誓时,宣誓人左手抚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右手举拳,诵读誓词。集体宣誓时,由一人领誓,领誓人左手抚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右手举拳,领诵誓词;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,右手举拳,跟诵誓词。诵读誓词后,宣誓人报告姓名,集体宣誓时,依次报告姓名。
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、严肃,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。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。
宣誓人应当着正装,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。
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、市监察委员会、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检察院,根据本办法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,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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